中评社香港11月6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据屋宇署私人物业范围内拨出供公众使用的地方守则显示,本港各区有一些地方虽属于私人拥有物业范围,但有关业主与政府签订公用契约,同意拨出作公众通道之用。除公众通道外,部分地方亦可作契约所订明的其他用途。
在屋宇署的“私人物业范围内拨出供公众使用的地方”列表中,位于北角马宝道2至28号的华汇中心地下,约有36.2平方米面积用作街道扩阔用途,且是24小时开放使用的公众空间。
发展局2011年1月在“私人发展项目内提供公众设施”指出,私人发展项目内的公众设施中的行人/车辆通道,例如行人道、天桥和公共通道,按有关地契或“拨出私有地方供公众使用的契约”(公用契约)的条款规定,一些公众设施在落成后会交回相关政府部门,另一些则由私人发展商或业主继续管理及保养。
为了确保发展商履行相关条文,地政总署与屋宇署会透过突击巡查,以监察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幷会在接到市民投诉后采取跟进行动。私人发展项目业主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按照土地契约或公用契约条文所规定,容许公众合法使用该等设施,以及确保该等地方畅通无阻;以及妥善管理和维修该等设施,达至令政府感满意的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