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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公平性岂在于有无外国大状?
http://www.CRNTT.com   2022-11-11 22:11:01


  中评社北京11月1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昨日高院判决律政司上诉败诉,黎智英提出的“专案认许”获批准,可以聘请英国大状进行辩护。法庭判决自有其理据,笔者谨表示尊重,但却不能认同。事实上,法庭两次判决的理据:一是本案审讯涉及艰涩复杂议题,外来大状有助法庭审讯;二是本案关乎审讯公平性,允许外国大状参与是保障公众利益。这两点是站不住脚的。审讯的公平性,不在于聘请什么样的律师,更不在于是否聘用海外大律师;而本案所涉的法律原则十分清晰,幷不存在所谓的“艰涩”问题,刻意对“本地”和“海外”大状进行区别,难免令人有“分化”的观感,这对香港本地法律界发展没有任何好处。

  黎智英被控串谋发表煽动刊物及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共4罪,据公开报道,控方针对黎的主要指控在于,一是黎智英透过《苹果日报》或其个人身份,发表及翻印煽动刊物,幷串谋或请求外国势力制裁香港特区及中央政府,危害国家安全;二是指黎智英参与指导及资助“重光团队”。本案原定于11月开审,但黎智英早前提出“专案认许”申请,欲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为其抗辩。律政司反对。其后经过初审及上诉,律政司两次都遭判败诉。

  就法庭的第一个理据,例如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考虑审讯牵涉“尤其艰涩、复杂”的法律议题;昨日三名法官表示,有杰出的法律专家参与审讯,对刚制定不久的香港国安法的法理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这些理据,很难令人认同。

  海外大状更懂香港国安法?

  首先,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已两年多,已有多宗判例,包括“唐英杰案”,如果国安法真的如此“艰涩、复杂”,当时为何无人提出相关申请?再者,香港国安法的唯一官方语言是中文,英文版本仅是提供参考,而且香港国安法下的国家安全概念,与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会、政治环境及“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等原则息息相关。试问,香港本地如此多资深大律师,在此方面的理解,会不如没有在香港生活过的海外大律师更透彻?其情形好比,英国本地法院进行国家安全案件审讯,有人却认为来自香港的大状更能理解英国法律,这是否合理呢?<nextpage>

  正如律政司早前所指出,考虑到Tim Owen的专长幷非香港国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国安罪行的专家,因此他不能为法庭带来独特的审视角度,何况本案中,已有具相关经验的资深大律师参与。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在批出许可时,忽略了这些要素。

  就法庭的第二个理据,例如昨日三名上诉庭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本案是引人注目的案件,为了秉行公义,审讯必须让公众觉得是公平进行的。综合上述理由,上诉庭认为批出许可,让Tim Owen出庭为黎智英抗辩是符合公众利益。这一结论,似乎刻意将“海外”和“本地”大律师进行区别对待,这不仅对本地大律师不公平,也是曲解了“审讯公平性”。

  首先要指出的一点是,黎智英所提出的“专案认许”本身就非“寻常”做法,早前香港大律师公会已清晰表明了反对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来港一事。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早前回复传媒时表示,有关申请不符合海外大律师来港接案的一贯标准,公会将向法庭陈述反对理据。连大律师公会都认为“不符一贯标准”,试问,批准黎的申请,这又是否“审讯公平性”的应有体现呢?

  本地大状不能透彻理解法律?

  再者,审讯是否公平的关键,在于没有任何人能凌驾于法律,且整个审讯程序严格按照法治标准进行,而不在于是否有海外大状的参与。聘请外国大律师未必会促进公平审讯,聘请本地大律师也不会减损公平审讯。

  更不能忽视的是,本案本身具有很强的香港本地元素,且主要涉及基本法、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以及香港本地刑法等,没有理由强行以确保“审讯公平性”为由去强行引入海外大状。香港有足够的有能力的法律专才处理本案,香港的大律师处理本案同样能够促进法律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

  正如有本地法律界人士指出,昨日的判决结果对香港法治和整个法律界来说,幷非一个积极正面的信息,有人或许会理解为,香港司法界缺乏具备普通法视野和了解其他普通法地区关于国家安全情况的大律师去处理国安法案件,亦让人感到司法机构认为香港司法界无能力处理相关案件,构成不好观感。<nextpage>

  截至2022年11月8日,香港共有1527名认可大律师,103名资深大律师,有人竟然认为香港没有人对国安法及基本法的理解比得上外国大律师,这是否能令人信服?更重要的是,审讯公平公正,不能看“国籍”,更不能看“居住地”。或许,公众更忧虑之处在于,海外大状会否将原本清晰明了的法律,弄得“艰涩、复杂”?

  律政司应考虑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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