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国强所言一语中的、直指要害。试问:国安案件审理的出发点是什么?是为了保护香港的公众利益,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是所谓“顾及公众认知”。国安法颁布实施仅两年多,如果公众对国安法的认知模糊、或有人认知错误,难道不顾公众利益而要迁就这样的“公众认知”吗?
众所周知,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前,反中乱港势力把香港这样一个美丽的城市搞得乌烟瘴气、遍体鳞伤,蒙面暴徒当街纵火、火烧活人、私刑路人、打砸交通灯和港铁设施,肆无忌惮地“装修”商铺,许多议员的办事处也被破坏到“无可破坏”的程度,学生没法上学,打工仔无法返工,店主无法开门营业。香港遭受的损失不可估量!反中乱港势力这样做,就是挑战“一中”原则,实施“港独”。2020年7月1日国安法生效后,香港才恢复了正常秩序,国安法起到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因此,维护国家安全,就是维护香港最大的公众利益。
把“顾及公众认知”置于“维护公众利益”之上,这说明高等法院上诉庭对国安法的理解不够精准到位,完全有“补课”的必要!
高于本地法律体现凌驾性
香港国安法具有什么地位?这是判别“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国律师的关键。
迄今为止,涉及香港的法律,仅有两部法律是由全国人大立法的。一部是香港基本法,另一部是香港国安法。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此可见,香港国安法的地位仅次于香港基本法,高于香港现行的其他所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允许回归前的大部分法律保持不变,保留了香港作为普通法管辖区的特色,这体现了“一国两制”政治制度的巨大包容性。但不能因此而产生错觉,用普通法的程序和习惯去约束国安法的执行。说得再明白一些,在香港,基本法最大,国安法次之,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这两部法律规定的原则。
再看看世界各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都具有凌驾性地位,各国对于负责此类案件的法官、律师有严格规定,案件当事人保释条件也非常严格。许多普通法适用地区也都不允许外国大律师插手相关案件。道理很简单:国家利益是最高利益,外国律师参与审理,存在巨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