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政司就“黎案”聘用外国律师之事上诉以来,有外国反华势力不断抹黑、攻击律政司,认为不尊重黎智英选择律师的权利,是侵犯黎智英的辩护权,云云。然而,他们却闭口不谈自己的国家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时,是否允许外国律师代理?外国反华势力把“双标”玩得这样熟练,是在把世人当傻子一样欺骗,再次暴露了其邪恶本性!
国安案件涉及外部势力体现特殊性
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设计初衷是什么?这是判别“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国律师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香港国安法的总则阐明瞭立法目的:“为坚定不移幷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益……制定本法”。
香港国安法订明瞭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其中之一。国安法第二十九条订明:“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均属犯罪”。
众所周知,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勾结的主要对象是英国和美国,而黎智英聘请的律师Tim Owen是英国人,显然存在利益和角色冲突。作为英国公民的Tim Owen必然效忠英国,谁能保证他在代理“黎案”时不把维护英国的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呢?
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却让一个完全有可能把维护英国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师参与案件审理,而英国又属于“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的当事方。这岂不荒唐!
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国家安全风险、基于香港本地独特背景制定的,其凌驾性不容置疑;国安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其权威性不容置疑;国安法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特殊性不容置疑!因此,“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国律师?必须从国安法的角度判别,而不能从普通法的角度判别。如果香港司法机关不能准确理解国安法,中央不会坐视不理,一定会履行国安法赋予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