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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应当抓好机制和资金的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22:10:41


  中评社北京12月15日电/据21世纪经济网报道,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强调完善金融安全网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加快出台金融稳定法,指出要健全职能,强化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公共资金不能成为“发款箱”。

  此前2022年4月,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但最终的文本可能会有一些调整。金稳法的内容包了的防范、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三段论”,但这部法案最重要之处是在风险已经发生后如何处置的问题。特别是银行业机构,本身是负债经营,主要的负债又是公众存款,在中小银行日渐繁盛的背景下,其如何风险处置尤其受到关注。其中的两个关键,是如何安排妥善的机制实施相应的处置,以及如何合理安排处置资金。

  根据我国官方的数据,中国银行业总资产已经名列世界第一位,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规模均居世界第二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风险机构,就像一大筐苹果中出现个别烂苹果一样,将之及早捡出去,既无伤大雅,更是建设整体稳健高效的风险处置体系所必需。所以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处置,而是如何处置。

  但是如郭树清所言,我国专业化处置机构和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不健全。市场化处置工具不完善,实践中“一事一议”的处置规范性不足。公共基金的损失吸收和分担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利益方的风险处置主体责任需要强化,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风险处置角色需进一步明确。

  故而,从机制上看,相关政府需要提前“应急准备”。可以备而不用,但不能无所准备。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制定处置系统性危机的预案。金融机构风险的爆发有时具有突然性,形势急剧演化如同火警,故而一方面应该有快速启动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要应急,就可以手段无所不用,这反而会助长不负责任的处置行为。这就需要提前规划启动处置机制必须有的授权安排和特殊授权安排。

  需要指出,金融风险有大有小,幷非一概是“生死攸关”的事情。处置也不等于要关停幷转等激烈手段,而包括更换董监高、转移业务、减计股权债权等相对轻型的“外科手术”。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本来就以对利益的精细分配着称,对陷入困境和危机的金融机构的处置也不能粗枝大叶,否则亦是对投资者等利益关联人乃至公众利益的侵害。<nextpage>

  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本质上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如何在法治化轨道中处理的问题。郭树清强调,需要明确金融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程序机制、资金来源和法律责任。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建立完整的金融风险处置体系,明确监管机构与处置机构的关系。对风险要分级处置,区分常规风险、突发风险和重大风险,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处置工作机制,合理运用各项处置措施和工具,建立健全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风险处置机制。

  相应地,金融机构也要不断探索如何通过自救来自我解决问题。在事前,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幷定期修订“生前遗嘱”,规定翔实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确保出现问题得到有序处置。在风险发生后,作为营利性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首先自救,机构自己没钱,就由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承担主体责任,通过全面做实资本工具吸收损失机制。现有利益方无力救助的,也应该先寻求以幷购重组、商业接盘为目的的市场化资金,才动用公共基金。这也是市场化的表现。

  换言之,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成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行业保障,论资金未必匮乏,但金融不是慈善或救济,公共资金不能成为“发款箱”,必须公开透明地使用好风险处置资金。

  公共基金的使用一是要符合法律的条件和标准。二是需要以防止挤提、退保事件和单体风险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为前提,而非单纯为了救助单个机构。三是排名有先后,根据金稳法草案,救助资金应该先用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若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省级政府再动用地方公共资源,而且这主要针对其辖区内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等,最后才是国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一般是已经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情况。

  运用公共基金主要是为了善后,而非“抄底”,所以强调“及时止损”,重在以成本最小为原则,让经营失败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如果自救失败的问题机构可以直接重整或破产关闭,而无引发更大规模金融风险之虞,亦无需注入基金。<nextpage>

  总之,以妥善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安排好处置风险的资金,是维护金融稳定、做到“忙而不乱”的要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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