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必须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解释法律,是行使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适用法律的依据,属于立法解释,属于国家立法层面的制度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直接处理具体司法案件,不同于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作出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释法,有利于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及时妥善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争议问题;对香港居民依法正确行使选择律师的权利,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正确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将带来正面的、积极的效果,不存在损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问题。
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履行宪制责任的必然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都应当在行使各自职权中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香港国安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还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这一规定应当认真落实到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国务院有关议案时有意见明确提出,适应实施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新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本地相关法律,包括《法律执业者条例》等,充分运用本地法律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这一意见是有道理的,应当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