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体现中央尊重港司法独立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对于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能否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释法认定这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并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充分体现了中央尊重香港的司法独立与“一国两制”。对于特区政府进一步作为,他建议在《法律执业者条例》中加入27(4A)条,规定27(4)的适用范围只限于或局限于非国安法案件。
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立法会议员陈曼琪表示,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进行释法,意义重大。她更提到,今次人大常委会释法对香港国安法作为最高法律约束力,作出清楚的解释,还说明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认证权在行政长官一方,香港法院必须遵从,若法院未有向行政长官取得相关认证,特区国安委便有权有责做判断和决定。
她认为,香港国安法属全国性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立法机关订立,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地位及效力高于本地法律,而今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最高法律大原则指引,有效解决香港国安法适用中的重大争议,更进一步完善特区国安委和驻港国安公署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黄玉山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香港国安法的专属解释机关,依据宪法、立法法和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对香港国安法作出解释,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亦是其功能、职责和权责的体现,完全是依法办事。
他进一步说明,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按照国家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解释权,对于一些不清晰、具争议的条文,立法原意等,能作出一锤定音的解释,消除疑虑,令法例可以有效和顺利地执行。“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在宪制框架内进行,绝对不会损害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反而是有利香港的法治发展。”
不针对个别案件 不干涉法庭判决
香港执业律师黄国恩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力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次释法非但无损香港的法治基石,反而令香港的法治越来越坚如磐石。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只是更加明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应用,是对现行国安法条文的解读,没有增加特区政府任何权力,更没有干预特区终审法院的现行判决,充分尊重香港的司法独立及“一国两制”下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绝不针对个别案件,亦不干涉法庭判决。
他批评,一直以来,西方反华势力经常抹黑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称释法“破坏和干预香港司法独立和法治”云云,完全是恶意中伤。
若只偏重普通法 则欠缺“一国”概念
退休裁判官、大律师黄汝荣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二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已清楚列明香港国安法具凌驾性。既然成文法已列明,香港司法机关若只偏重香港普通法,即变相单方面倾向“两制”而欠缺“一国”的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次释法,只不过是把审及控的观点带回正轨,使各方更清楚理解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