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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筑垃圾改良种植红豆杉土壤?
http://www.CRNTT.com   2023-01-06 16:59:30


  中评社北京1月6日电/据人民法院报报道,签订合同后,租地用途由红豆杉种植改为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合同双方责任如何认定?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根据民法典有利于资源保护原则,法院判决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赔偿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损失876750元。原告绿化公司与被告药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药业公司租借绿化公司林地30亩作为红豆杉种植基地。合同约定,绿化公司提供土地共130亩,供药业公司在2021年植树节前种植红豆杉500棵,一期工程30亩。

  被告在铲除林地苗木后,却欲将涉案土地用途改为附近地块2.2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原告不同意配合,被告便直接终止合同。原告诉至奉贤区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绿化公司诉称,药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来现场考察幷对土壤进行检测,认为可行后就签订了协议。但是药业公司清理土地上原有的林木后,一直未种植红豆杉,其签合同实际上是为了堆放渣土等建筑垃圾,存在过错,应承担逾期履约的违约金,幷赔偿绿化公司遭受的损失。

  药业公司则辩称,涉案地块需要覆盖厚渣土进行改良,以适合红豆杉的种植。在签订协议前后,其出资对土地进行检测幷出具土壤改良方案,绿化公司作为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对红豆杉的土壤条件也明确知悉,按照合同约定,应提供适合种植红豆杉的土地。但在履行过程中,绿化公司没有完成土壤审批和施工相关手续,致使其没有办法栽种红豆杉。药业公司在此过程中无过错。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需要原告配合办理的申请内容是欲将涉案林地改为建筑垃圾的堆放场所,而不是其方案中所称的使用来自浙江一带的山泥土。

  原告不按被告要求配合其提交有关材料,不同意将涉案林地改为建筑垃圾的消纳、堆放场所,是符合国家对建筑垃圾、生态保护等有关管理规定,其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综合案件事实,奉贤区法院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药业公司偿付绿化公司损失87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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