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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寻找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
http://www.CRNTT.com   2023-01-27 16:26:27


 
  三、特区如何寻找立法原意解决实际问题

  既然“人大释法”再次明确把解决具体问题的权力和责任赋予了特区国安委,特区国安委如何寻找立法原意,最重要的有两点需要把握。

  一是寻找立法原意不仅要看法律条文本身,也要看这部法律所属的整个法律体系。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或者香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普通法体系,都是有机的生命体,不是众多法律杂乱无章地堆砌在一起。其中每一部法律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所有的法律之间都是互相关联、有机衔接的。大学法学院除了教给学生具体的法律外,很重要的就是要教给学生整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法律之间是如何衔接的。

  例如,关于律师问题,我国《律师法》全面系统规定了国家实行的律师制度,其第五条规定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中国关于律师制度唯一的权威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律师制度,无论是否国安案件,一切中国法律的问题都要请通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的中国律师,而不是面向全世界可以随便请各国律师办理中国法律的案件。归根结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靠本国本地律师,不可能把希望寄托在几个外国律师身上。这也是各国律师立法的惯例,各国皆然,也都要保护本国律师行业的利益,都不会允许外国律师随便在本国执业。既然《律师法》对中国的律师制度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290多部其他立法就不需要再专门规定关于如何请律师的问题了,除非另有特殊情况。否则,我国290多部法律,每一部都要重复《律师法》的规定,这完全没有必要。这同样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共同的立法惯例,香港也不例外。再比如,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那么我国其他290多部法律就不需要每一部都规定“本法不在香港特区实施”,这是一个道理。

  既然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的,是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全国性法律。寻找香港国安法关于律师问题的立法原意,就不能孤立地看香港国安法,而要把香港国安法放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里边来认识和理解。表面上看,香港国安法似乎没有规定律师问题,好像是立法“漏洞”,其实香港国安法根本不需要另外规定律师制度,在立法者的潜意识中这个问题早已解决,相信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律师问题,有关人员会自动“顺藤摸瓜”找到《律师法》。只要瞭解中国律师制度,瞭解中国法律体系,瞭解各国的立法惯例,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寻找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离不开这部法律出生的法律“大家庭”,即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香港国安法在立法上没有问题,这种处理方法既符合中国的立法理论和惯例,也符合世界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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