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29日电/据大公报报导,2019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集结在尖沙咀警署外的弥敦道一带,其间有人向警署投掷汽油弹,令一名警员下肢烧伤,事件中多人被捕。经警方调查后,29人被检控并分成三宗案件在区域法院审讯。最后一宗案件昨日宣判,其中七人被判暴动罪罪成,监禁36至45个月,另一被告因管有两支镭射笔被判囚11个月。
法官林伟权在判词中指出,被告明知涉案地发生示威,仍蓄意到场及壮大暴动人群声势,藉此鼓励及支持其他暴动者,即使自己没亲自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也属参与暴动。香港是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如此暴力行为发生,需对犯罪者当头棒喝,判处阻吓性刑罚。\大公报记者 龚学鸣
该案八名被告分别是马孝文(27岁)、吴柏熹(24岁)、谭炜诚(26岁)、杨梓信(25岁)、陈振华(32岁)、陈嘉(35岁)、林祖童(24岁)及郑智健(25岁)。除了郑承认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外,其余被告皆不认罪受审。结果祗有林祖童被裁定暴动罪脱,但他因管有镭射笔,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其他七人均暴动罪成,当中陈嘉另因管有一个载有芥末水剂的喷壶,被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
被告透过衣饰表达是同路人
辩方求情时声称,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确实做出什么暴力行为,且案发距今已逾三年,冀法庭判刑时考虑。法官表示,虽然各被告并非领导者,但若非他们逗留现场,施暴者便会显得势单力弱,或不会明目张胆破坏社会安宁,形容被告刑责不轻。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被告当日明知涉案地发生示威,仍蓄意到场及壮大暴动人群声势,意图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即使没亲自做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也属参与暴动。判词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如此暴力行为发生,需判处阻吓性刑罚。
判词还指出,案发前社会已发生多次非法集结或暴动,不同媒体都图文并茂报导,示威者一般穿上黑色衣物、戴头盔、呼吸过滤器等装备,这些装备让身处暴动现场的人,透过衣饰表达自己与其他示威者是同路人、支持者,从而鼓励其他参与暴动者,壮大声势,而对集结暴动者提供急救医疗服务,亦是反映鼓励或协助其他人暴动的意图。
一警员双脚被汽油弹烧伤
案发于2019年8月11日,当日示威者占据弥敦道,围堵尖沙咀警署影响他人使用紧急救援服务,更向尖沙咀警署投掷汽油弹,令一名警员双脚烧伤。警方将被捕者移送至文锦渡新屋岭拘留中心扣留,随后有人造谣,传出新屋岭拘留中心有违反人权、凌辱、虐打或性侵被捕者等假新闻。有乱港分子借题发挥,声称警方使用“无耻手段剥夺被捕者权利”,意图抹黑警方。
警方经调查后,29名涉案者被检控(23男6女,年龄介乎14至41岁),共26人罪成,分别被判入教导所,判囚3年4个月至4年4个月。其余两人脱罪,一人则在保释期间潜逃到台湾。(来源:大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