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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如何得到有形保护
http://www.CRNTT.com   2023-02-19 14:36:59


 

  “游戏运营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在游戏世界创造角色、装备等,也可以自主地通过修改代码来调整道具装备等虚拟财产的参数,实现对网络游戏的整体控制,而此时玩家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指出,应平衡运营商与用户玩家的利益,避免运营商“店大欺客”。

  “虚拟财产具有必须依托于特定互联网平台的特点,虚拟财产权利人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比如注册自媒体账号、开设网店等需要同平台方签订合同。通常用户与互联网平台所签订的合同系平台单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北京普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娜说,我国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虽然抑制了优势一方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操作,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游戏玩家处于弱势地位的局面。比如说,民事纠纷的处理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点,用户维权时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面共同发力。刘洋表示,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模糊不清,需将探索的“颗粒度”不断细化,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与侵权责任的规定,运用法经济学立法技术,建立更加完善的虚拟财产保护制度。张晓娜认为,要总结吸收与虚拟财产保护相关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为类案的处理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涉及虚拟财产纠纷处理的法律程序与救济途径,明确不同类型虚拟财产案件所适用的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证据规则适用原则,多措并举从制度上形成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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