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3月30日电/网评:城市标志性雕塑不能“拿来主义”
来源:东方网 作者:徐刚
“胜利之城”是石家庄市区大型城雕,于2011年7月1日亮相。然而将近12年过去了,雕塑设计者、著作权人方昕通过网络图像搜索发现,与“胜利之城”高度相似的9座雕塑作品成为了城市地标或景区景观。方昕告诉记者:“这些高度相似的雕塑作品,从截取作品元素到1:1模仿,各种制作手法都有。整体上看,这些山寨雕塑也在互相抄袭。”(据3月27日上游新闻)
雕塑作品属于艺术作品的一种,因其立体性和直观性,深受城市和景区美化的欢迎。不少雕塑作品成为了城市的标志性建筑和网红打卡地。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大型雕塑山寨、抄袭的争议也时有发生。
“胜利之城”本来是石家庄的标志性建筑,体现的是石家庄特有的历史记忆和特色。对“胜利之城”的雕塑作品进行简单的模仿和山寨,虽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使用者对“胜利之城”这一作品的认可和肯定,但这种“拿来主义”却涉嫌侵犯“胜利之城”创作者的著作权。
雕塑作为一种以立体表现形式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同样受知识产权的保护。雕塑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等著作权。如果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对雕塑作品进行复制、展览,就很有可能会侵犯雕塑作品的著作权。
雕塑作品究竟是否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要确认原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另一方面还要确认雕塑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实践中,法院对雕塑作品间涉嫌侵权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对“接触”的认定而言,原告只需要证明其作品完成于被控侵权作品之前,且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即可。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则要将公有领域的表达排除在外,重点关注被诉侵权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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