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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全民覆盖、全风险覆盖、全生命周期覆盖和全待遇项目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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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北京6月21日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背景下,应当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为要求,从中国国情出发,打造社会保障体系升级版,全面建设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发展。
工人日报发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褚福灵文章表示,以居民为保障对象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全民覆盖、全风险覆盖、全生命周期覆盖和全待遇项目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为目标追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文章提出,第一,以人人享有为目标,实现由户籍地保障向居住地保障转变,实现全民保障。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上实现了社会保障全民覆盖。所有单位劳动者,不分地区、城乡、户籍、国籍等,均被社会保险制度所覆盖,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但根据现有制度规定,中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仍然由户籍地提供,而不是由居住地(居住证领取地)提供。在城镇化进程中,在人口规模性流动的背景下,这种管理体制在社会保障待遇享有方面会给参保人带来一定不便,尤其是在享受医疗待遇与伤残待遇时。因此,未来全民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由户籍地提供社会保障向居住地提供社会保障转变。建立起基于居民的全覆盖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利于即时化解居民的各类社会风险(尤其是疾病风险),也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由“户籍覆盖”到“居住覆盖”,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比如,管理体系应当进一步完备,不仅要加强户籍管理,在居住方面也要制定相应制度,尤其要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同时,要完善现有的财政管理体制,对于社会保障的部分项目,尤其是医疗和伤残等项目,应由按户籍人口拨款向按常住人口拨款转变,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与保障对象相匹配。
第二,以满足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建成覆盖“生老病死”等多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对风险全覆盖。中国已经建立覆盖年老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伤残风险、生育风险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形成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安全网。但同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标准相比较,同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相对照,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在风险覆盖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在婴幼保障、学前教育、遗属待遇、缴费年限计算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应按照“坚守底线、完善制度、突出重点、引导预期”的指导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实现幼有所育——健全生育保障与儿童保障体系。加强生育保险、婴幼儿保障、妇幼保健等制度建设,健全生育保障体系,提高婴幼儿生育、养育、教育保障水平,健全儿童福利体系。
实现学有所教——健全教育保障体系。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普惠发展,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健全包括学龄前儿童与老年人在内的终身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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