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关注的是,表情包作为表情符号的一种,通常是以时下流行的网络素材用于表达特定情感,人类情感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具有两面效果。在人格权领域中,名誉权侵权与肖像权侵权是最突出的两类:一是行为人未经允许,擅自制作、使用含有他人肖像的表情包,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关于“葛优躺”图片的相关案件;二是行为人使用表情包,进行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曾有公司截取“慰安妇”幸存老人肖像图片制作表情包,罔顾民族情感,践踏公众良知,受到法律严惩。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表情包含有冒犯性或低俗用语,游走于名誉权侵权边缘地带,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和侵权风险。
在知识产权领域,在制作、使用表情符号或生产含有表情符号的商品时,擅自使用具有版权保护的图像,可能构成侵权。另外,表情符号还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曾出现在组织卖淫罪案件和毒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表情符号作为犯罪暗号,以达到接头或计数的目的,隐藏真实犯罪意图,还有将低俗、淫秽内容做成表情包予以贩卖或传播,这也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严重的可触及刑法。
表情符号是人们社会交际的强大视觉语言,普遍应用的现状,意味着其与司法产生交互将愈发常见,逐渐增多的涉表情符号案件提醒我们,不当使用就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在作为诉讼证据的问题上,目前对其效力的处理还存在争议,能否构成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还需结合其他证据情况。
有鉴于此,用户在使用表情符号时,一方面,要留意表情符号是否含有他人肖像和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切勿将表情符号用于侮辱、诽谤和造谣、传谣,增强责任意识,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在法律场景下,谨慎使用表情符号,尽量用明确的语言完成表述,避免使用存在歧义的表情符号,无法避免的,应保留完整痕迹,以规避法律风险。对司法机关来说,也应及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树立较为明确的裁判规则和证据规则,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展现能动司法的治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