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条例》统筹发展和安全,将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各类私募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划定监管底线,针对行业突出问题,抓住关键主体和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既规范行业发展,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又给行业留下足够的自由度和发展空间,并根据私募基金特点,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助力行业发展行稳致远。
发展和安全并重,体现在强化源头管理。针对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强调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准,并非“全民”可办,不能泛化的特点,《条例》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监管,明确规定负面清单、持续性规范要求等,以强化源头管理,严控增量风险,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发展和安全并重,体现在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创业投资基金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发展的“加速器”,《条例》设置专章对其作出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支持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发展和安全并重,还体现在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这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良法善治是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石。相信有了《条例》护航,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将换挡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