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13日电/网评:能动司法守护黄河长久安澜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严厚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增强各级人民法院法律贯彻落实工作的针对性靶向性实效性,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基本原则、裁判思路以及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方向等内容。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近年来,在各方不懈努力下,黄河生态保护取得了显着成效——黄土高原变绿,黄河变清,2022年黄河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但黄河流域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等情况依然严峻。
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黄河保护法,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提供了强有力保障,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扎实服务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制度支撑。
黄河流域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无论是黄河上游的高原冰川、草原草甸和三江源、祁连山,还是中游的黄土高原,或者下游的黄河三角洲等,都极易发生退化,恢复难度极大且过程缓慢。这就需要加大重点区域特别是生态敏感脆弱区的保护力度。为此,《意见》提出,加大对黄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的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说,这抓住了黄河生态保护的“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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