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准法律”的效能,通过集体合同的约束,推动平台企业劳动用工不断规范、算法体系逐步优化、劳动报酬支付更加合理、员工休息休假权利更有保障、员工诉求表达渠道更加顺畅等,具有现实可行性;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具有“一对多”的特点,无论是行业集体合同、平台企业集体合同还是全网集体合同,都具有适用范围较广的特点。以集体合同为基石,能够将不同法律关系的劳动者尽可能容纳其中,能够将不同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诉求进行整合,能够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涉及的痛点难点问题一并考虑,进而为确立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以及劳动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更加丰富的现实经验和实践支撑。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创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需要依靠实践不断尝试和总结。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不同地区、行业、平台的管理模式不同,员工诉求的侧重点不同,不同形式的集体合同存在交叉,权益保护的标准也有差异,因此,各地不仅要不断拓展和创新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范围和形式,而且要着力总结和梳理不同形式集体合同的实效,让集体合同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期待各地工会在拓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总结,不断优化集体协商协调机制的亲和度,不断提升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契合度,不断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现实诉求,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