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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http://www.CRNTT.com   2023-08-01 09:04:19


  中评社北京8月1日电/如何坚持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所强调的“两个毫不动摇”,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伟大进程中的重大课题。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可以说,平等保护是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极。

  平等保护是“两个毫不动摇”的法律表现

  北京日报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王利明文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在法律上宣告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也是中国物权法的重要亮点。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另外,《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扩大了平等保护的适用范围。这两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4条相比,不仅增加了“平等”二字,而且扩大了平等保护财产的范围,这就更加清晰、明确地确认了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西方国家,物权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作为基本功能,只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并未对所有权按照主体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区分。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于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和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需要,在法律中尤其是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非常必要。平等保护原则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平等保护原则作为民法典的核心原则,实际上是“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的法律表现。只有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才能让亿万人民群众专心创业、安心经营、大胆投资、放心置产,才能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规则平等、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我们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更需要坚持在“两个毫不动摇”的历史经验基础上,不断继续强化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使民营企业家大胆创新、放心置产,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营企业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伟大进程中的正能量。

  平等保护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文章认为,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必须要建立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保护框架。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从行为激励角度看,法律保护产权对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有恒产者有恒心。”所谓恒产,其实就是受到法律稳定保护的财产。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为个人提供长期稳定的预期,这就有利于激励人们进行长期投资,而不必担心因政策变动而带来的投资风险。由于存在稳定的“制度预期”,私人所有者会主动捍卫其财产权利,排除一切对其财产权利的不法干涉,并对自己合法取得的财产会受到法律保护具有合理期待。

  第二,保障财产的安全。只有有效保护人们的安全,人们才会有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没有健全的法治,将导致人才、智力的外流与财富的流失。没有此种安全感,不仅会导致资产的无谓消耗与浪费,也会导致资产外流,抽空社会财富。有了安全感,人们才敢大胆投资兴业,大胆创新,进行长期、持续的投资。

  第三,维护投资兴业的自由。法律对产权的保护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保障个人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和他在财产法领域自我负责地进行生活”。通过此种对物权行使自由的保护,可以有效激励人们置产创业的愿望,既可以激励人们勤奋工作、艰苦创业、积累财富,也激励人们大胆投资兴业,勇于创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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