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陈健强早前颁下的判词披露,特首在7月11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证明书,指该歌曲的禁制令涉及国家安全。
质疑未考虑传播者分裂意图
根据律政司公开的上诉文件,律政司认为,行政长官的证明书对法庭具约束力,法庭一般应该遵从行政机关的判断,包括是否存在重大公众利益的国安危机,以及执行某法律或执法措施以应对国安危机的必要、效力和功用,因法庭欠缺制度能力及专业知识作判断;当行政机关判断某措施有需要执行、有效或有实际功用时,法庭“应给予适当比重及遵从此判断”,批出临时禁制令,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拒绝批出。
律政司亦质疑原审法官在判断禁制令没有实际用处时,未有考虑相关因素,包括有人具煽动分裂国家或具煽动意图传播该歌曲、歌曲的创作是为挑起反建制情绪并以分裂香港和中央为信念、歌曲仍在网上流传等。
法庭有责制止危害国安行为
上诉文件重申,法庭有宪制责任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行为,而原审法官犯错,裁决时未有给予国安最高的比重,亦未有考虑在判断与国安相关的禁制令申请时,基准应与一般禁制令不同,除非法庭认为禁制令无助于维护国安,否则应批出禁制令。
律政司6月5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禁止四项与有“港独”意味的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刊印、发布等,高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健强7月28日颁布书面裁决,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律政司8月7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呈交上诉许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