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13日电/据中国经济网报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披露的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金罚决字〔2023〕6号)显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收购非金债权未尽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依据《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第二点、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合计处以440万元罚款,对陈泽、宋木江、林熙、林向魁分别给予警告。
福建监管局2015年6月30日发文显示,该局准予宋木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