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向所在单位党组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时应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也就是说,处分建议函只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参照《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对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的必要程序。尽管前期的沟通结果即党纪处分建议的内容是经党组同意的,但处分建议函发出的时间不能简单认定为处分决定已经作出或已经生效的时间,还需要把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和生效时间的相关规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这里明确了党纪处分决定的作出机关是党组,生效时间应是党组讨论决定的时间。前述案例中,丁某前一次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决定尚未经党组讨论研究,说明对丁某的党纪处分决定还未作出,更谈不上生效。在这期间又发现了丁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即丁某后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之前,显然不符合遗漏违纪行为的处分原则要求。
综上,丁某前一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和后一次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即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及时同丁某所在单位党组沟通,请党组暂缓对丁某的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进行讨论研究,并且重新按程序向党组提出给予丁某留党察看的处分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