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沟通联系,做到内外贯通。案件审理部门要强化与案件承办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工作质效。一是用好“提前介入”法定程序。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和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这两个法定程序的重要作用。从内部来讲,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与案件承办部门充分交换意见,能尽早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和移送审查起诉争取时间。从外部来讲,依法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争取将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做到不留“尾巴”。二是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案件审理人员在审核证据中遇到新问题、发现新情况,要首先和审查调查组沟通,由审调双方共同研究解决。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会商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及时掌握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邀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会商研讨等机制,就办案争议问题及时会商论证、研究解决,排除案件质量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