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建立“所商分离”的场内数据交易机制,提供实现“带来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建立“所商分离”的场内数据交易机制,是指数据交易所或数据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只能为数据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包括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通过中立、公平、公正的交易建立场内交易各方信任机制,破解数据资源交易困境。目前,我国数据场内交易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22年底,由副省级以上政府牵头组建的数据交易场所已超过30家。由于统筹规划不够、数据确权和估值的限制、数据资产评估体系不完整、交易各方信任机制尚不健全、数据资产质量难以保障等因素,数据交易不活跃,数据交易市场尚未形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据资产化进程。《“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并对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作出重要部署。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已成为世界各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欧盟于2020年2月发布《欧洲数据战略》构建跨部门数据流通治理框架,之后又相继出台《数据治理法案》《数字市场法》等法案,开始由注重安全保障向推动构建数据要素流通利用的规则体系迈进。
再次,建立“报价—估价—议价”的场内定价规则。造成数据资产定价难的原因有:数据的使用价值难以事先确定、数据质量难以评估、数据资产权属不清、数据资产来源审查难度较大等。这些使得数据资产定价难度高于其他资产。目前,数据资产定价均是针对特定应用场景(使用价值)的非标准化定价,未来构建数据资产定价规则体系,建议围绕数据资产、数据使用价值实现以及非标准化特征展开。例如,数据本身没有直接价值,通常在与具体场景相结合的过程中实现其潜在价值,这一过程就是数据资产化。而数据资产定价,需建立涵盖买方和卖方、数据交易所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价格形成机制,即“报价—估价—议价”的价格形成方式,通过数据卖方初步报价,再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估价,最后由数据买方与卖方议价或集中竞价确定最终成交价。
地方先行先试释放数据红利
各地推动数据要素资产化有哪些探索?
易成岐(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规划与应用处副处长):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战略资源、重要生产力和关键生产要素。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列数据作为生产要素以来,我国围绕数据基础制度构建、数字中国建设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为加快推动数据资产化、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了行动指南。
各地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确权登记、价值评估、资产入表和生态培育等关键环节进行政策设计,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2022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提出推动建立数据资产评估机制、构建数据资产定价指标体系、制定数据价值评估准则;同年10月,浙江省财政厅组织起草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探索从数据资产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方面填补数据资产确认标准空白;2023年6月,《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将数据产权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资产确认、融资抵押、数据要素型企业认定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等;同年7月,北京市印发《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提出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开展数据资产质量和价值评估,为数据资产流通提供价值和价格依据。
除了开展政策创新,一些地方从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出发,围绕强化供给体系、推动定价体系、健全交易体系等先行先试,探索建设数据交易场所,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化,推动数据红利有效释放。
强化公共数据供给是引导社会加大数据供给、激活数据价值、加快数据资产化进程的关键所在。福建大数据交易所依托母公司福建省大数据集团优势,已实现大数据交易平台与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截至2023年5月,已对接全省近7万个数据资源目录、近千亿条政务数据,汇聚460多个公共数据目录,上架50余款公共数据产品、200多款社会数据产品,为进一步夯实数据供给体系、加快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对接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2023年2月,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以数据产品开发成本为基准,综合引入数据成本、数据质量、隐私含量等多重客观因素,结合数据产品预估的商业模式、市场规模,研发上线“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为促进买卖双方议价、建立“报价—估价—议价”的定价体系提供了有益参考。
2023年9月,上海数据交易所在既有数据交易大厅基础上,上线以数据需方为主导,由数据供方及数据商认领需求并提供相应数据服务的需求大厅,以有效缓解数据交易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还通过制定制度规范、设立专项激励资金等充分激发数据要素市场活力。目前,累计挂牌数据产品近1500个,8月份交易额已超1亿元,数据交易生态日益活跃。
从数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来看,主要以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为主,重点围绕完善交易规则、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环境、培育交易生态等方面推动工作。其中,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侧重于推进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具备区域特征的数据产品交易服务,目的是促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应用;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则侧重于推动行业内数据要素高效流通、数字化转型和高价值转化,目的是促进数据要素与各行业融合应用。
值得关注的是,除各地组建的数据交易场所外,上海、湖北、河南、福建、成都等14个省市纷纷成立了国资背景的数据集团。相比数据交易场所,数据集团更强调市场属性,相比民营企业,则更突出基础性保障功能定位。数据集团更多会在当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产业投融资、数据资产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工作,与数据交易场所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随着数据资产化进程加速,其衍生出的新兴商业模式也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近年来,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中诚信托、中航信托、杭州高新金投控股等经营主体围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无质押数据增信、数据信托、数据证券化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为数据资产化的政策制定、商业化落地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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