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亚太药业可转债虚假陈述索赔案得到法院受理立案,但难以搜索到索赔结果,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可转债虚假陈述损失还不明朗。上述《纪要》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三类债券,可转债虽然属于公司债券,但可转债与普通的公司债还有一定区别,可转债可转换为股票,投资者的退出方式,包括选择到期获得债券的本金及票面利率,也可在可转债二级市场直接卖出,还可转股后在股市卖出。一般来说可转债投资者较少选择到期获取本金及票面利率的退出方式,且可转债发行信披文件即便虚假陈述,最终上市公司也可能兑付可转债本息,而《纪要》似乎主要针对债券以本金及利息这种退出方式作出规定,对可转债的民事索赔适用性似乎不强。
要计算可转债投资者损失,笔者建议应该出台相关细则,这方面或可分三种情形来计算和赔偿。如果上市公司到期未能如约兑付可转债本金利息,可按照上述《纪要》来计算可转债的虚假陈述损失,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应按此赔偿和兑付。
现实中更多情形,应该是投资者由于可转债发行虚假陈述,在可转债交易市场买卖出现损失。由于可转债交易市场投机性较强,可转债投资者产生的损失,也可能与其投机行为或市场本身涨跌风险有关,且前述《规定》明确投资者损失计算可以剔除“证券市场的风险”。建议在将投资者实际损失扣除“可转债市场风险”之后,应该就是投资者可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转债市场风险”可参考期间可转债指数等涨跌。
当然,也可能有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此时投资者损失的计算就比较复杂。建议在考虑投资者实际损失基础上,可以分别扣除持有可转债期间可转债市场风险,以及持股期间股票市场风险,之后就是投资者可获赔数额,至于“期间”的截止日期,应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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