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报告提到,中科院的军职人员依法于离职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职务直接相关的营利事业董事、监察人、经理或顾问的规定拘束,但中科院其余大多数人员并非依法适用的对象。
报告指出,中科院直到2021年12月才颁定“采购利益回避与冲突禁止及请托关说事件处理作业规定”,限制未适用“公务员服务法”的人员离职后三年内所转业的企业,参与中科院采购的限制,以及明定中科院人员对于采购有关之利益均应回避。
报告指出,经调查中科院在2021年12月颁定规定前的离职人员中,有七位离职前为中科院负责设计开发零组件的研究或技术人员,或于离职两年内,即创设或加入新公司,并担任董、监事等职务后,该公司顺利承揽中科院采购案,这些中科前员工所创设的公司,已承揽中科院4518万余元的采购案;另一位中科院研究人员离职后,则立即转任中科院得标厂商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