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针对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能源投资产生的环境保护风险问题的法律条款可以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可以规定我国能源企业“走出去”投资必须在东道国事先开展环境影响评估,以此作为审批其开展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依据之一。再比如,可以在环境保护法中设置专门的国际能源投资环境监督条款,用以加强对类似问题的监督。另外,可以在投资法中设置指导投资者开展国际能源投资经营活动的专门条款。
二是,提高我国能源企业对外投资的环保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能源企业作为我国对外开展能源国际投资的重要主体,应当自觉提升自身的环保法律风险意识,遵守海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积极制定防范环保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首先,应当强化我国海外能源投资者保护东道国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确立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其次,我国投资者在进行海外能源投资前,应当尽职调查收集与即将开展的投资活动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东道国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原则,降低可能产生的环保法律风险。最后,海外能源投资者应当提前制定防范环保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包括研究开发环境友好型技术、规范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科学规划预防环保法律风险的各种措施,以及建立企业内部的环保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等。
三是,发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在防范国际能源投资环保法律风险方面的作用。在开展海外能源投资时,我国投资者应当重视MIGA对其积极履行保护东道国生态环境义务的监督作用。一旦投保,MIGA对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相关活动的规制作用会更为直接有效。由于我国企业海外能源投资面向的地区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这些国家往往在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生态环境也极易受损,以至于在当地发生环保法律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因此,重视MIGA在防范环保法律风险中的作用对于保障我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十分重要。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 穆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