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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警惕大数据“杀熟”成顽疾
http://www.CRNTT.com   2024-01-28 10:22:50


  中评社北京1月28日电/来源:东方网  作者:杨玉龙
有网友近日分享在某平台的购票经历,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用3个账号买同一趟航班,同一舱位机票,价格各有不同,最多相差900多元。近年来,大数据杀熟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2024年春运将至,出行旅游迎来高峰,人们将更频繁使用网络平台购票、订票、订酒店等,对平台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也格外关注。(1月25日《法治日报》)

所谓的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取用户信息,对用户差异化定价的一种商业行为。面对大数据杀熟,消费者天然处于劣势地位。此前北京市消协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结果显示,86.91%的受访者表示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经历,50.04%的受访者曾在在线旅游消费中遭遇过大数据“杀熟”。

诚如法律界人士表示,平台利用算法为用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如果利用算法攫取额外利益甚至“挥刀宰客”,会损商业信誉,且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上,确实如此。应该看到,大数据杀熟,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更会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诚信经营根基,对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势必造成负面影响。

大数据精准“杀熟”亟须精准打击。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也就意味着,“算法杀熟”,涉嫌违法。对此,市场监管、商务、工信、网信、文旅等有关部委一道,当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强化执法。

同时,对于企业来讲,应该依法行事。例如,企业应当合理使用大数据技术,不能通过大数据技术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据公开报导,近年来从旅行、电商、打车到外卖,多家大型互联网企业都曾被曝出利用大数据分析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殊不知,用户信任的建立需要较长时间,而信任的毁灭只需一旦,于企业当恪守底线。

消费者要勇于依法维权。《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对于被“杀熟”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技术无罪,关键是如何使用。大数据不应该沦为杀熟的帮凶。况且,大数据杀熟实际上反映了部分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而面对大数据杀熟,消费者天然处于劣势地位,面临着辨别难、举证不易、维权困难的困境。也正基于此,越需要相关部门常态化发力,净化市场环境,更离不开企业强化自律,筑牢诚信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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