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9日电/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通过优化相关制度安排,在促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的同时,进一步释放试点政策红利,更加便利大湾区居民享受优质金融服务,助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相较于“跨境理财通”1.0版本,此次2.0版本在投资者准入条件、参与机构范围合格投资产品范围、个人投资者额度等方面做了优化升级。
业内人士认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优化将进一步提升湾区居民资产配置的吸引力,更好满足湾区居民跨境投资和跨境理财需求,有效促进大湾区民生融合,推动大湾区建设高质量发展。
扩大参与机构范围
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
《实施细则》修订后,粤港澳大湾区居民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将更加便利,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可购买的理财产品更加丰富。
具体来看,在参与机构范围上,跨境理财通2.0增加了证券公司参与试点并明确其参与方式及相关业务安排,同时将内地销售银行的人民币存款产品纳入“北向通”合资格产品范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由“R1至R3”扩大为“R1至R4”风险等级(不含商品期货基金),更好满足大湾区居民多样化投资需求。
在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跨境理财通2.0调整了“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条件,新增内地投资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可选条件,支持更多大湾区居民参与试点。同时,“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参与门槛从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从满5年降低为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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