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贷款期限上,正式文件相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权”。《固贷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规定,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贷款人,可授权一级分行(含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事实上,贷款期限本身就是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
其他两类贷款中,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十年。
前述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还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
其中,《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
《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修订后的贷款管理制度规定,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来源: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