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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重庆市永川区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和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围绕黎厚民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钟力 摄(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基本案情:
黎厚民,男,199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铜梁直属库(下称铜梁直属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重庆市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党总支委员、总经理,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安监办主任)等职。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8年至2019年,时任永川区储备粮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黎厚民在公司党总支会议召开过程中,同意在应发工资外违规向职工发放补助282人次共计287.1万元。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设立“小金库”。2011年,黎厚民利用担任铜梁直属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与时任财务科科长刘某(另案处理)商议,为方便日常公务支出,安排出纳董某通过虚增维修工程款的方式,将72.3万元存于刘某个人账户,用于单位公务开支。
贪污罪。2013年至2017年,黎厚民利用担任铜梁直属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铜梁直属库公款共计29.9万余元。
其中,2017年10月,黎厚民即将赴永川任职,遂与刘某商量,决定将刘某保管的“小金库”中剩余的13.9万余元予以私分,其中黎厚民分得9.3万元,刘某分得4.6万余元。后黎厚民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开支。
挪用公款罪。2011年至2014年,黎厚民利用担任铜梁直属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刘某、董某挪用公款共计176万元,用于放贷收息,获利25万余元。
其中,2011年8月13日,黎厚民从刘某保管的账户中挪用公款21万元,用于向其亲戚黎某放贷收息。2012年1月29日,黎厚民归还公款21万元。2012年5月14日,黎厚民从刘某保管的账户中挪用公款40万元,用于向黎某放贷收息。2012年11月22日、2015年3月3日,黎厚民分别归还公款35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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