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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反复挪用公款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http://www.CRNTT.com   2024-02-07 09:42:08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对于超期未还型的挪用公款,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归还就不成立犯罪。对于非法活动型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法条规定行为人只要挪出公款,犯罪即既遂,因此对于这两类挪用公款情形,即使有归还行为,一般应适用累计计算原则。本案中,黎厚民多次挪用同一账户公款用于放贷,其行为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形,依法应累计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原审法院将黎厚民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后归还的部分金额予以扣除,不符合立法原意,应当予以纠正。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对黎厚民案“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有误”的抗诉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挪用公款的情形各有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黎厚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黎厚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黎厚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贪污犯罪中,黎厚民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挪用公款犯罪中,黎厚民在案发前已主动归还挪用的全部公款,在留置期间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黎厚民犯数罪,应予并罚。原判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虽然挪用公款罪犯罪数额有调整,但不影响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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