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服务公司退还原告科技公司服务费2.3万元。同时,原告科技公司在明知自身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签署相关服务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其予以训诫。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细化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被告代原告进行了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创作及申请,目的在于不正当地为原告谋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不仅扰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秩序,亦有损市场公平竞争,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需要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虽然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付出了时间、人力等成本,但由于相关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全额返还。原告亦存在不诚信的情形,也要自行承担付出时间成本、丧失商业机会等的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