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2018年,乙公司股东刘某某为争取时任大冶市副市长(分管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的肖绪华对乙公司的帮助,主动向肖绪华妻弟戴某某提出,乙公司股份中的3.9%可由肖绪华和戴某某出资持有作为投资。戴某某与肖绪华商议后,为规避调查,二人让私营企业主占某某(肖绪华曾帮其谋取利益)出资406万元转账至乙公司,并由占某某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帮助肖绪华、戴某某代持乙公司3.9%股份。截至案发,占某某代肖绪华及戴某某持有的乙公司3.9%股份评估净增值1287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1年4月25日,黄石市纪委监委对肖绪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年4月26日,肖绪华主动投案,黄石市纪委监委于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1日,经黄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黄石市监委将肖绪华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移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10月25日,经黄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黄石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肖绪华开除党籍处分;由黄石市监委给予肖绪华开除公职处分。
【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5日,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肖绪华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12月15日,下陆区人民法院以肖绪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