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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江苏法院受理涉消费纠纷3.9万余件
http://www.CRNTT.com   2024-03-16 17:10:50


 
  法院认为,焦某故意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万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全屋定制家具“货不对板”,被判赔偿三倍损失

  品牌定制家居深受消费者欢迎,但该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部分经销商在取得知名品牌的授权后,为了控制成本,掺杂使用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材质。

  葛某在某家居公司定制了某品牌全屋家具。当家具送达时,葛某发现衣柜背板实际规格与标签不符。经查询发现,该家居公司在某品牌公司无柜体背板下单和生产记录。葛某诉至法院,要求家居公司退一赔三。法院认为,葛某与该家居公司达成产品定制合同,家居公司交付的柜体背板并不是品牌公司生产,而且背板厚度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直接影响葛某对于是否建立买卖关系的判断,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退货退款,该家居公司按定制家具价款的三倍赔偿葛某的损失。

  换了股东用卡还得再交钱?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在商家打折、优惠的诱惑下,消费者经常会选择提前给产品或服务充值、交费。在这种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合并分立倒闭等情况时有发生,但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并不因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名称改变而变更或终止。

  余某支付1000多元加入某游泳健身公司会籍后,又先后购买了公司3万多元健身课程。余某使用部分课程后,游泳健身公司股东变更。该公司以管理人员更换为由,要求余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购买新课程以激活已购买课程,否则无法继续提供原有课程服务,余某不同意。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余某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原告余某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余某支付费用,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要求余某额外支付大额费用以激活其已购买课程,未获同意致合同无法履行,余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退还其未使用的课程费用。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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