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契约的角度看,消费者购买演出门票,相当于与主办方签订了观看演出合同。在合同履约前,双方都有权利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作为违约方,消费者申请退票,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主办方可以“狮子大张口”,随意收取手续费。当下,进一步完善演出梯次退票制度,更好地体现权责对等、风险共担原则,有助于打造消费者友好型的演出市场生态环境,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事实上,时效性、专有性、有限性等并非演出票务独特的特点,航空、铁路票务同样具备。目前,飞机票、火车票梯次退票制度实施多年,已经比较成熟。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借鉴火车票、机票等的退票规则,为演出门票统一制定合理的退改签制度,根据距离演出时间长短设置阶梯退票费率。统一退票标准,既能有力规范演出退票机制,保障消费者正当退票权利,也有利于引导提前退票,加快门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避免演出资源浪费,从而实现主办方和消费者权益的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