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所谓学者一贯擅长咬文嚼字,钻法律空子,同时又面皮够厚,不怕被指“双重标准”。过去反中乱港分子的所作所为不断挑战基本法确定的政治体系,不断挑战基本法权威,这些所谓学者什么时候出来捍卫过基本法权威?现在又拿着基本法大做文章,不过暴露其投机取巧的面目而已。况且,他们以为拿着这三条就可以为被告们开脱,根本缺乏理据。
首先,否决以至串谋否决政府财算案绝不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基本法第73条规定了立法会行使的十项职权,当中第2款列明“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当中有两个重点:一是指明立法会是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不是表决;二是当中并没有说立法会有否决的权力。当然,立法会可以“拒绝通过”预算案,但基本法并没有使用“否决”字眼。“拒绝通过”是指立法会认为预算案有问题、有争议,因而“拒绝通过”。但“否决”却是具政治意图的行为,是主动而为之,两者在词义上并不相同。基本法用词严谨,“拒绝通过”已表明否决预算案不是立法会的权力,是遇上极具争议情况下的“PLAN B”。
至于基本法就政府财政预算案无法通过后,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了安排,包括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而重选后立法会如继续提出原案,行政长官要辞职等,主要是因应可能出现的特殊、极端情况而作出的补救安排,这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安排,绝不等如赋予立法会不断否决预算案以瘫痪政府的权力。
关键在颠覆政权图谋和行动
基本法制定的香港政制,充分体现行政主导,三权分置原则,立法权力并不能凌驾行政,自然不存在立法机构有权否决、瘫痪行政的安排,这与基本法的政治体制完全是背道而驰,所谓基本法赋予立法会“否决预算案”以至瘫痪政府的权力,根本就是一派胡言。
最重要的是,“35+颠覆政权案”的核心,不在于“初选”,不在于否决预算案,而在于颠覆政权的图谋和行动。香港国安法22条明确表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35+颠覆政权案”一大争拗点,是被告提出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等“揽炒”方式,迫使政府接纳“五大诉求”,当中行为是否属于颠覆国家政权。这次法庭的判决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定义作了全面厘清,一锤定音,法例中的“国家政权”是指香港特区政府的各种权力,以及政府不同组织所履行的职能,当中自然包括立法会的职能,也属于国安法第22条所致力保护的“国家政权”。
所以,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等“揽炒”方式企图瘫痪政府,不但不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更与基本法的原意相违,公然挑战香港国安法,法庭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义和正义。陈文敏之流歪理连篇,不过是自暴其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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