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原则上,2024年新开展DRG/DIP付费的统筹地区直接使用2.0版分组,已经开展的应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切换准备工作,确保2025年起各统筹地区统一使用分组版本,提高支付方式规范统一性。《通知》提示,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安排,赋能医疗机构,用好特例单议机制,对因住院时间长、医疗费用高、新药耗新技术使用、复杂危重症或多学科联合诊疗等不适合按DRG/DIP标准支付的病例,医疗机构可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审核评议,申报数量原则上为DRG出院总病例的5%或DIP出院总病例的5‰以内。
《通知》要求,次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前一年度基金清算。同时明确,医疗机构不得将DRG/DIP支付标准作为限额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或与绩效分配指标挂钩。鼓励通过基金预付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1个月左右的预付金。《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对2023年以前按照协议约定应付未付的医保基金开展全面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