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7月29日电/澳门新华澳报27日发表富权文章:颜宽恒高虹安均被判罪惟后着却不同。以下为文章内容。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颜宽恒和民众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所被指控的涉贪案,昨日分别由台中市地方法院和台北市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台中地院判决颜宽恒被控的诈领助理费、房屋假买卖、窃占国土等案罪名成立,依贪污罪判刑七年十个月并褫夺公权三年、伪造文书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罚金、窃占国土无罪,全案可上诉。而台北地院则对高虹安被控在担任“立委”期间诈领助理费的案件进行判决,依《贪污治罪条例》宣判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褫夺公权四年。
颜宽恒和高虹安虽然都因涉贪而一审被判刑七年以上(其实贪污罪的刑期是七年起跳),也都被判处褫夺公权,但两人的后着却有所不同。其中颜宽恒仍然可以担任“立委”并参与“立法院”的所有活动;而高虹安则被“内政部”宣告停职,由副市长邱臣远代理。而在两人所在的政党内,当然是国民党和民众党都声称其清白,支持其上诉,但国民党则却是罕见地没有对颜宽恒作出党纪处分,因而仍然可以保留党籍及行使党权;而高虹安则宣布退出民众党,不过代理新竹市长的邱臣远也是民众党员。
为何会有如此不同的后续处理?据“内政部”表示,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选人于登记参选该公职身分之选举犯贿选等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之日起,当然停止其职权。而颜宽恒所犯案件非属贿选等罪,不适用前开停职规定。但未来如经法院判决确定,且有褫夺公权情事,将由“内政部”依法院判决注销其“立委”名籍。而按照台湾地区的形式诉讼程式,贪污罪属于三审定谳,而且在每一个上诉审级都可能会有“发回更审”的过程,来回拉锯将要耗费好几年的时间。因而该案在终审定谳时,早已超逾了颜宽恒的“立委”任期。而且,说不准倘若诉讼策略运用得宜,终审定谳却是宣判无罪。
其实,即使是因为颜宽恒的案件较为单纯,终审定谳宣判能够在其“立委”任期内(二零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并宣判其有罪币并需即时入狱服刑,但倘若没有褫夺公权之判,那他即使是在监狱内,仍然可以像其父亲颜清标,或傅崐萁那样,保留“立委”身份,继续领取相当于部长级官员的薪水,甚至继续行使“立委”职权,对各项法案进行投票或参与表决。
但高虹安则不同,她除了受《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范之外,还受到《地方制度法》的规范。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县市首长涉犯内乱、外患、《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或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五年以上徒刑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或涉刑案被羁押或通缉者,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但涉犯图利罪须二审判刑才构成停职。因而“内政部”昨日就高虹安立即停职,并由副市长邱臣远代理市长。不过,高虹安仍然能够收受市长一半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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