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2022年实施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那么,《办法》中明确的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等要求,就要在县级人民政府主导之下,毫不打折地落地、落细、落实。如此,才能确保上述案例中,公开公示制度、公开招标程序均未被严格执行等情况不再发生。
让所有的程序都在阳光之下运行,让营养餐补贴的每一分钱都花在孩子们身上,需要社会再多一些“毫厘必究”的努力。说到底,不管是上述案例的事后发现,还是全国性审计后查出的猫儿腻,都属于“亡羊补牢”。如何重申“零容忍”的原则,让关口前移,让事前、事中监管“防火墙”有效发力,值得进一步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