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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认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8-17 09:20:22


 
  第二,与《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区分。

  一是从违纪主体来看,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违纪主体为党员干部,系一般主体。二是从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为他人谋利看,第九十四条要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不存在领导干部本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三是从亲属行为表现形式看,第九十四条主要表现为亲属收受财物行为;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不限于亲属收受财物,还包括亲属品行不端、捞取非经济利益等,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四是从违纪后果看,第九十四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要综合考量收受财物数额、持续时间、谋利情节、性质等因素;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才构成违纪。如,某党员领导干部的妻子多次要求该领导干部为他人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事项提供帮助,其妻子私下收受他人财物。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的行为管理不严,对她收受财物行为失察,造成了严重后果,看似符合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特征,但因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了财物,则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侵害了职务廉洁性,符合《条例》第九十四条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认定处理。

  综上,违反廉洁纪律是党员干部本人行使权力上就存在不规范、不廉洁的地方,自身行为已经直接违纪,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通常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因对家人失管失教,导致家人利用家属身份插手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党员领导干部要承担的是失管失教的责任。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同时符合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和廉洁纪律有关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则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一般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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