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于行为构成违纪,但并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法类型,仅是法定从重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事实部分不作表述,而作为法定情节予以表述。比如,党员乙某对抗组织审查,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将该问题在“违反政治纪律”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不宜将该问题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单独列明,而是作为从重处分情节予以说明。
三是对于行为构成违纪,但既不是独立的违法类型,也不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仅是应当考虑和把握的酌定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事实部分不作表述,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表述。比如,党员领导干部丙某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应将该问题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予以认定;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将该问题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表述,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