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督促指导各地尽快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健全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理顺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执法监督能力。
五是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六是加强对法治领域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察,督促各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
问:针对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等改革任务,有哪些部署安排?
答:《决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这是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需要。
实践中,由于区域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均衡,在行政执法标准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不利于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为保证国家重大战略的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增强执法标准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下一步,司法部将立足职责,持续推进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健全区域政策制定协同机制。继续加强对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合法性审核机制一体化建设的组织、统筹、协调、指导力度,推进形成科学高效、保障有力、协同运行的一体化审核机制。同时加快制定规范本区域内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特别是要指导有关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当、重责轻罚、小过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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