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在香港,有关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及使用(包括跨境转移)均受《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约束,因此,修改和完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香港深化中美数字贸易、加快成为全球数据流动中心意义重大。同时,一旦确立中国内地、香港、美国互认的标准合同条款,将极大便利三地企业间的数字贸易。
首先,修改和完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健全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为核心的信息、数据法律法规,是促进数据在香港高效流动、适应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和国际法律环境的制度保障。在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需尽量做到兼顾中国内地和美国的相关法律。例如,将“个人资料”的定义范围扩大为中国内地与美国对于“个人信息”定义,以便“车同轨,书同文”,助推三地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一致。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处罚措施的完善,可径直规定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与中国内地“高达5000万人民币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美国“最高7500美元的民事处罚,以及向每位消费者支付最高750美元的赔偿金”惩罚程度相匹配。
其次,建立三地统一的标准合同。鼓励香港牵头与中美协商制定三地流通的标准合同,通过与中国内地和美国数据保护机构的深入沟通,把握各自的数据保护要求和合规性标准,最大程度找到共同点,制定三方都能接受的合同条款。同时,应考虑不同法域的管辖和适用问题。在国际法框架下,合同条款应载明丰富的法律选择和有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并体现出香港作为牵头方“超级联系人”的功能定位,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及时解决。此外,在实施成熟后,可建立标准化合同的格式合同,有效降低企业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相关业务的合规成本,促进三地商业交流与合作。
(二)主动牵头制定三地数据流动协议
2023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应分别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属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这一规定不仅保障了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也为两地提供了共同遵循的监管框架。本文建议,香港可以《欧美数据隐私框架》为基础,围绕《指引》要求,制定三地数据流动协议。具言之:借鉴《欧美数据隐私框架》,依托多边协议打通跨境数据流,开辟数据出境的便捷通道,完善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以区域为基础建立的合作框架便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美国就数据保护议题充分沟通各自的诉求和关切点,力争协商一致达成规避风险的配套系列措施,并定期通报各方落实、执法、监督进展等情况。在监管方面,处理三地不同监督管理机构如何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的问题,可立足于《指引》,明确数据流动的法律框架与合作机制,例如个人信息处理者、信息中转方、境外接收方应分别向各自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同时采用数据出境事中事后保障机制,构建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包括但不限于:(1)与属地监管机构直接沟通或申请司法救济;(2)向独立的争议解决机构起诉;(3)申请由下文详细提及的国际调解院进行仲裁。此外,可建立数据出境安全保障机制,对数据出境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丰富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出境数据全生命周期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
(三)建立高效的跨境数字贸易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本文提出两个跨境数字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以有效保障数字贸易下的中美数字贸易的蓬勃发展。
第一,推动委员会改革。在原本16个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新增1个数字贸易调解委员会。可参考16个调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调解员资格、调解程序和规则等,制定相关政策及其实施细则,明确数字贸易调解委员会的目标、职能和运作方式,同时为确保数字贸易调解委员会的高效运作,需由专业水平高、数字领域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需注意调解适用的法律法规除了香港当地规范外,还需在调解规则和程序上与内地和美国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接。委员会改革有利于为中美数字贸易相关的企业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提升香港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二,邀请中美知名仲裁员加入国际调解院。在中央支持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2月16日在香港成立。2022年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塞尔维亚、白俄罗斯、苏丹、阿尔及利亚等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为稳妥解决各类国际争端提供多元、灵活、便捷的调解服务。目前,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正组织国际调解院的公约谈判,本文建议仲裁员的选择上,可邀请中美知名仲裁员加入国际调解院,保持仲裁员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以更高效妥善处理中美数字贸易纠纷,不断提升香港的国际法律纠纷解决能力,争取让更多国家、企业选择国际调解院,助力其成为世界一流调解院。
四、结语
推动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持续发力,既是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提升国际数据话语权的重要抓手。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超级联系人”角色分量的增加,有助于加快数字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数字技术的传播和数字服务的全球性覆盖。然而,香港与中美数据法律规则衔接不够畅顺,缺乏与中美协商一致的监督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中美数字贸易中助力不大。如何进一步深化三地法律合作,完善制度规范并推行制度变革,并使其顺利落地,仍需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不懈努力。本文建议香港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主动牵头制定三地数据流通协议,建立高效的跨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为中美数字贸易和全球数字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规则基础。相信香港在中美数字贸易中的持续发力,将有力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共赢的全球数字经济格局。
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2022年度特别委托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要素流通机制研究”(批准号:GD22TWCXGC11)、2023年度广东省本科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逻辑-过程-目标’三维交叉融合的跨境数据法治人才培养策略研究”(项目编号:粤教高函〔2024〕9号)、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22JZD017)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
②Senning Chen, Jinjunyu Xie, Zixi Du, Yan Chen,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Economy in RCEP Member Countries on China’s Export Trade, Academic Journal of Management and Social Sciences, no.2, vol.6, 2024, pp.17-22.
③胡若璋、黄宝仪、何玫:《数读香港国际贸易优势(2023年数据)》,载《大公报》2024年3月28日,第A3版。
④《2023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网,2024年6月19日,https://www.tid.gov.hk/sc_chi/trade_relations/mainland/trade.html。
⑤朱德轩:《中国经贸概况》,载经贸研究网,2024年6月27日,https://research.hktdc.com/sc/article/MzIwNjcyMDYx。
⑥Yan M, Liu H, The Impact of Digital Trade Barriers o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fficien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ustainability, no.22, vol.16, 2024, pp.5169-5188.
⑦Xu Yingzhi, Chen Yujing, Shi Xiuyi,Does the digital economy empower the green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pollution research international, no.51, vol.30, 2023, pp.110395-110416.
⑧Zhao Z, Gao G, The Impact of Digital Trade on China's Position in the GVC: An 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Sino-Russian Cross-Border Panel Data, Sustainability, no.13, vol.16, 2024, pp.5493-5514.
⑨Ren J, Zhang Z, The Develop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of Hong Kong E-commerce Indus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Digital Trade, Academic Journal of Business & Management, no.2, vol.6, 2024, pp.99-104.
⑩刘英伦、王昕怡:《韧性强 机遇多——外资持续看好香港市场》,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24年7月29日,第4版。
⑪顾敏康:《采取主动措施应对美乱港法案》,载《大公报》2023年12月2日,第A11版。
⑫NTT:《NTT在中国香港领先推出全新液体冷却技术及高效能运算即服务解决方案》,载中国网潮浪新闻网,2024年4月22日,http://zjnews.china.com.cn/yuanchuan/2024-04-22/421129.html。
⑬《国际储备及外汇流动性数据》,载香港金融管理局网,2024年1月31日,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1/20240131-4/。
⑭何瀚:《南方东英富时美国国债20年+指数ETF今日上市》,载中国证券网,2024年1月10日,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401-5174749.htm。
⑮陈乐:《大湾区 大机遇 数说香港新飞跃》,载《大公报》2024年2月20日,第A10版。
⑯刘斯康、周运兰、金丹蕊:《阿里巴巴回归香港H股市场案例分析》,载《当代经济》2021年3月10日,第3版。
⑰《美泛化国安 强抢TikTok凸显双标》,载《大公报》2024年3月20日,第A11版。
⑱朱国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律困境与进路》,载《深圳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第40-41页。
⑲文彩玉:《〈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要点、影响及启示》,载安全内参网,2023年8月25日,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58173。
⑳《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19日,第1版。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9月号,总第321期,P6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