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政务互通、司法协作与争端解决机制
围绕将大湾区建设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的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等多项发展目标,中央联合粤港澳三地的地方政府,还在政务互通、司法协作与争端解决机制层面进行了积极创新。
在政务服务方面,粤港双方已共同签署《粤港政务服务“跨境通办”合作协议》,明确加快两地政务服务双向互通,进一步提升两地企业群众跨境办事便捷度和获得感,共同推进“数字湾区”建设。目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跨境通办服务专区,大湾区内地9市首批上线了香港市民或在香港生活的内地市民常办的54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香港特区政府跨境通办专题网页,有来自多个政府部门54项网上服务的申请信息,支持内地市民或在粤香港市民便捷办理。2024年7月,珠海市民服务中心设置了“珠事通”涉企服务一体机,这是粤港澳大湾区首台跨境“证照联办”一体机,能同时打印涉企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具备“跨境通办”“湾区注册”功能。
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律师、医生等重要职业的从业资格互认互通工作积极展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授权决定后,国务院发布《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港澳地区先后协商幷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围绕横琴、前海和南沙方案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发布《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上广东省高院发布的系列行动方案、内地法院与港澳签署合作纪要,大湾区在司法协作上,已形成了横向协调、纵向贯通的工作格局。
此外,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均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或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随着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建立,香港正在发展成为国际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基地,为亚洲区建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调解员团队。2023年8月,全国首家跨区域涉外涉港澳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正式迁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新址,致力于建设成为大湾区涉外法律服务要素资源的集聚地。
四、大湾区涉外法治创新的意义与展望
涉外法治既可以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也可以是国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际法治在一国国内的体现。⑲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一直与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步的涉外法治创新,是推动大湾区迅速发展的重要法宝,是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的法治典范。
《大湾区规划纲要》发布五年来,以涉外法治创新为先导,大湾区从科技强区、企业强区,再到产业强区,不断激发着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模式。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进一步的战略部署。作为“一带一路”的枢纽,大湾区理所当然地走在了中国链接国际、走向世界的涉外法治前沿。未来,应进一步发挥大湾区涉外法治的先锋示范作用。
其一,继续创新涉外立法方式,不断拓展法治融合渠道。在跨法域治理中进行中央统筹、立法协同与协调,是大湾区发展的现实需求,近些年已经为大湾区的法治融合贡献了重要力量。但是,大湾区的战略规划具有长期性,发展目标具有多重性,要完全实现总体的规划目标,仍然任重道远。鉴于目前针对大湾区的许多法律规范还较为笼统,不少制度规范的法律性质与彼此关系不明确。未来,需要继续创新大湾区的涉外立法方式,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不同法域内外、不同法系对接与落实的多重复杂关系。既要克服制度壁垒与法制障碍,坚持中央政策的统一性,也要保留地方政策的灵活性,不断推动不同制度与不同法治形态的优势互补。
其二,加强区际协议落实,创新区际责任的追究机制。目前,中央政府牵头与粤港澳三地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粤港澳三地或粤港、粤澳、港澳等两地政府间的区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同于国际条约,亦不属传统的地方性立法,也不等于传统上下级的央地关系,对于违反区际协议的行为,目前不能适用内地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进行复议、监督或提起诉讼,既不能进行传统的行政追责,也无统一司法机构可以受理相关诉讼,亦不能适用国际责任法。因此,未来如何界定这类区际协议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区际协议的权利义务落实,如何追究违反协议的地方政府或特区政府的责任,有待实务及学术界的进一步探索、研究和确定。
其三,进一步完善跨境行政合作与司法协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合作与司法协作事关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体化推进,防止行政权滥用、不正当干预市场或设置其他权力障碍,促进司法公平、公正与效率。为此,应进一步在大湾区内探索更高效、便捷的行政合作机制与司法协助机制,提升行政和司法互助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与交流,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包括融合港澳司法实践有益经验,不断创新涉港澳商事纠纷诉源治理机制,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推进立案前调解机制、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范与惩戒虚假调解等方式,完善促进调解机制和“诉非衔接”机制。此外,还要弥补粤港澳三地在刑事司法协作上的不足,探索在大湾区建立一体化的刑事司法协助规范与机制,进一步加大“一国两制”下粤港澳的司法合作力度与效率。
其四,进一步促进粤港澳三地在国际化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在粤港澳三地间,港澳的国际化水平高于内地。因此,在大湾区未来的法治建设中,还需要继续完善内地加入的条约与港澳地区加入的条约之间的衔接措施,进一步协调条约、区际协议立法以及各法域的本地法/地方规范性立法之间的规则适用、标准对接与制度融通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加大珠三角九市的开放力度,与港澳携手,结合“一带一路”法治化的目标,加快大湾区的整体国际化步骤,健全本国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同时,参与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重大研究专项(批准号22VHQ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笔者在中国知网以“大湾区涉外法治”作为关键词搜索,仅找到两篇从国际传播和人才培养角度探讨的相关文章。已发表论文里面,关于大湾区法治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困境、协同立法、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港口通关、知识产权协调与经济合作等具体方面。
②本图由笔者自行整理。
③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四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93—95 页。黄惠康:《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为全球治理变革和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纪念新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国际法学刊》2021年第3期,第2页。
④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2758(XXVI)。
⑤参见饶戈平,《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与一个中国原则——兼评葛来仪报告》,《台湾研究》 2023年第2期,第2-3页。
⑥参见《2024年6月6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主持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https://www.fmprc.gov.cn/web/wjdt_674879/fyrbt_ 674889/202406/t20240606_11381984.shtml。
⑦《香港的法律制度—国际合作》,(香港)律政司,https://www.doj.gov.hk/sc/our_legal_system/international_coop.html。
⑧1999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大使秦华孙就1999年12月20日后国际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事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
⑨《多边条约适用于澳门特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http://mo.ocmfa.gov.cn/gjtf/202211/t20221108_10802502.htm。
⑩莫纪宏:《明晰法律渊源推动涉外法治建设》,《检察日报》2024年8月14日版。
⑪叶海波、相梦垚:《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同的实践审视与体制机制创新》,《深圳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第27页。
⑫参见沈涓:《区际冲突法的概念》,《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113页;沈涓:《中国区际冲突法历史研究》,《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第88页。
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10/id/6328619.shtml。
⑭参见张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下内地与港澳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社会科学家》2024年第4期。
⑮因为“政治犯、军事犯不引渡”“双重犯罪原则”等均是解决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则和做法,但幷不应适用于港澳地区与内地之间的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否则就是错误地把一个法域等同于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领域。参见赵秉志、肖中华:《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上)》,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3/02/id/39767。
⑯参见张韵然、锺华:《尽快填补法律合作空白:建立香港-内地的跨境刑事司法协助综合性框架》,《紫荆论坛》2021年第59期,第48页。
⑰参见索光举:《CEPA条件下“大湾区”经济合作的法律框架建构》,《嘉应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第51-52页。
⑱《CEPA20年交出亮眼“成绩单”:香港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实现自身发展》,新华网,http://www.news.cn/2023-06/29/c_1129724775.htm。
⑲参见黄进:《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2期,第85-88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1月号,总第323期,P7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