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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星海湾管理中心刘达案失职还是滥用职权
http://www.CRNTT.com   2024-11-13 11:07:30


 
  【提起公诉】2023年2月15日,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刘达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8月4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420万元。

  刘达授意下属对其亲属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构成贪污还是为亲友非法牟利?

  郭辉:2009年8月,为了便于商品房销售,星海房屋公司与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进行精装修。时任星海房屋公司总经理的刘达,授意下属在装修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时,将其亲属个人所购买的同楼盘4套毛坯商品房进行精装修,且未提及装修相关费用事宜。2010年2月,星海房屋公司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费用109万余元,其中包含刘达亲属房屋装修费57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是其显着特征,其手段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里的“非法占有”并不仅限于归个人所有,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共财物进行实际控制或者支配,我们认为,也应包括行为人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指定的其他第三人占有或者行为人本人与他人共同占有。本案中,支付109万余元装修费用需经星海房屋公司总经理审核。刘达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签字入账核销的方式,将本应由其亲属支付的57万余元装修费在星海房屋公司核销,实现了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应认定为贪污罪。

  有观点认为,刘达此行为的获利者是其亲友,应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我们未予采纳,主要有以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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