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5日电/网评:拆穿“大和解”伪装 捍卫法治原则
来源:大公报 作者:黄国
“35+串谋颠覆政权案”早前判刑,“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囚10年,其余44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则被判入狱50个月至7年多不等。有人觑准判刑关键时间再度抛出所谓“大和解”谬论,试图蒙蔽社会、施压法官,看似和顺劝喻,实质破坏法治,试图协助反中乱港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为未来更多国安案件轻判“造势”,必须大力批驳,以正视听。
提出“揽炒十步曲”的戴耀廷及其他获刑被告,为的绝非市民福祉、民主自由,而是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瘫痪特区政府运作、引爆街头血腥暴力、夺取香港管治权,继而促使西方实施政治及经济制裁,串谋颠覆国家政权。他们是外部反华势力在港煽动“颜色革命”的代理人,是造成“黑暴”、“港独”猖獗横行的思想病毒,使得香港社会、经济、民生受到极大破坏。大批年轻人被利用作暴动“烂头蟀”,最终入狱的入狱、潜逃的潜逃,更有拒不悔悟者将憎恨继续传播,可以说,戴耀廷之流祸害的不是一代而是几代人,对此等罪大恶极之徒,只有依法惩处,才能捍卫社会公义。
法庭判刑兼顾法理情
香港法律制度深受信赖,宽严相济。我们乐见法庭判刑兼顾法理情。然而,三者中必须先夯实法的基础,违法必究是基本原则。反中乱港分子以“揽炒”为手段,以颠覆国家政权为最终目的,放诸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都是最严重一类罪行。鼓吹“大和解”的人寻求对颠覆罪犯轻判,是混淆是非,对法治的践踏。唯一出路,是被告深刻反省改过,认罪悔罪,争取法庭减刑。
在香港的法律制度下,认罪者已有不同程度的减刑,例如戴耀廷以监禁15年作量刑起点,因认罪获扣减三分一刑期至10年,社会已有声音认为刑期过轻。放任反中乱港分子逍遥法外,如同将荒谬绝伦的“违法达义”无罪化,为“揽炒”、“侵害公众利益”开绿灯。如此一来,法律的公正性和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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