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干部徐晔告诉记者,除了打着工程维修旗号向群众摊派费用外,从近期查办的案件发现,摊派费用名目繁多。比如,在向群众、企业直接摊派费用的基础上,有一些业务指导单位还以“协调关系”等名义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涉案人员甚至认为摊派的费用是由公家出,不会侵犯下属单位党员干部的利益。同时,绝大部分都是现金交易,行为更加隐蔽,不易被查。
在四川省峨眉山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颜爱姝看来,此类问题往往是摊派方找到被摊派方,以故意刁难、设置不合理条件、签订“自愿协议”等方式实施摊派。面对一些摊派要求,被摊派当事人会因企业经营地或个人居住地在摊派方的管辖内、“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意得罪人等原因,不得不同意。
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姜志伟认为,查处此类案件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领导干部违规摊派的费用往往不入账核算,较为隐蔽,必须在及时发现上下功夫。二是精准获取客观证据,违规摊派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单位和个人,必须精准查处、精准取证。三是准确认定主观意愿,摊派的对象往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主观上是主动、配合,还是碍于摊派人员的职权迫不得已代为支付,必须精准识别。
姜志伟告诉记者,实践中,对违规摊派行为定性量纪时,不仅要考量摊派人员的行为动机,还要考量摊派费用是个人费用还是单位费用,是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款支付还是私款支付,管理和服务对象给予赞助或捐赠是否自愿主动,赞助、捐赠款物的去向等情形。对主动索取、强拉赞助、从中谋取私利等行为,应从严查处。
强化办案引领,深挖问题线索,向违规摊派费用问题“亮剑”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坤认为,打着“自愿”“为公”的旗号为乱摊派行为蒙上“遮羞布”,攫取本属于企业、群众的利益,不仅会加重企业、群众的经济负担,造成资产资源的流失和浪费,还可能助长大吃大喝、滥发补贴等不正之风。值得注意的是,摊派费用行为还会对后续公正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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