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菲国海警船和公务船在牛轭礁对中国渔船的“渔业管理行为”,中国主张对于牛轭礁在内的南沙群岛整体的主权,并主张对此海域的渔业资源有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菲国基于所谓的《海洋区域法》主张的EEZ和大陆架和我国主张的海域重迭,在两国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前,《海警法》第21-22条提供对抗和护渔依据,条件是“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规”,和“国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当菲国海警船和公务船未经批准进入牛轭礁海域,将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条,产生了“非法”情况,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驱离,强制拖离”和“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险”。
菲国可能依“裁决”主张牛轭礁为低潮高地、为其EEZ和大陆架海床的一部分,否认牛轭礁作为领土主权主张的客体,也否认中国对于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接着主张中国海警⑴依据第21-22条维权执法侵犯了菲国在其EEZ和大陆架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或⑵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但是,牛轭礁,无论如何,系位于中菲的重迭海域,国际法不禁止争端国在此执法,但须注意“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限缩解释。我国海警在牛轭礁附近海域对菲国海警船和公务船可依据第21-22条责令离开,并在“契机”出现时谨慎使用武器。
(三)单边油气资源开发维权
南海维权执法的另一情况在于油气资源的单边开发,例如越南和马来西亚分别在南沙群岛的万安滩和曾母暗沙等海域实施的侵权行为。
首先,对于在万安滩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从事海洋资源开发的外国船舶,例如钻井船等作业船舶,《海警法》第16、17、18条适用“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作业或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及以内海域的外国船舶”。依据我国南海主张,万安滩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应属于南沙群岛的内水、领海或历史性权利存在的海域,由我国享有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越南及马国船舶在上述海域开展油气开发活动,我国海警可依法对其识别查证、跟踪监视、登临检查、拦截紧追,并可责令离开、扣留、强制驱离或拖离。
其次,对于在上述海域建造油气平台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海警法》第20条可以适用。该条授权海警对“未经我国主管机关核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建造的“海上固定或浮动装置”维权执法。此外,《海警法》第23条可规制“组织和个人违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律规章”的行为。在上述海域从事海洋资源开发的主体通常为外国国有企业,符合我国法律对“组织”的定义。越南和马国未经批准在万安滩及曾母暗沙附近海域从事海洋资源开发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11条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7条,我国海警可依据《海警法》第23条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并应符合《第三号令》的程序性规定。此外,由于此类行为侵犯我国(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主权及主权权利,海警机构还可依据第22条制止其侵害行为,甚至使用武器。若构成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根据《第一号令》第15条第3款,可由海警机构实行刑事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