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最高法院在判词中表明,所谓“国家安全”凌驾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条款。虽然判词一方面指出,这次裁决“与第一修正案无关”,原因是TikTok“不卖就禁”法案的原意不是要限制任何政治或思想主张,但一方面判词的结论部分,又承认TikTok能否在美国继续运作关乎超过1.7亿美国用户的言论自由利益,只是法院认为美国国会在法案中列举的“国家安全”忧虑,重要性超过用户的言论自由利益。
其次,为了合理化“国家安全”压过言论自由这个论述,最高法院在判词中提到由于涉及法案“国家安全”部分的资讯和理据,属于“难以取得和评估”,因此法院“将对政府的明智判断予以充分尊重”。须知道,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列明美国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在所谓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下,最高法院本来就有责任确保立法机关不会采取违反修正案的行为,但最高法院这次却表示要对政府在外交政策上的“明智判断”,给予“充分尊重”,从实际操作来看,这就是为未来美国政府钻第一修正案的空子,留下很大的空间。
根据这个逻辑,未来美国政府就可以基于其“明智判断”,肆意封禁任何被认为是“资敌”、涉及海外势力或“敌对”国家的言论,而不用理会第一修正案的规定。今朝TikTok因为特朗普的善变(别忘了最初说要禁TikTok就是特朗普)而暂时得以避过一劫,难保他朝小红书、甚至美国网络所有有关中国的正面言论,不会成为第二个封禁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