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与特区基本法“结合”论。2017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香港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的重要论断。这一重要论断对于中央处理港澳事务和“一国两制”港澳实践的行稳致远具有转折性的里程碑意义,一改香港以往“言只称基本法”的积习,而强调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的宪制基础,正是回归和反映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本义,明确厘清了基本法和特区正是因宪法而生、因宪法而稳,缺失了国家宪法作为特区的宪制支撑,特区的法理基础和治理结构都会显得单薄和脆弱。正是基于这一重要论断,“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的规律性认识及其效果才能展现出来,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也才拥有了坚实的法理基础。
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区高度自治权“结合”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提出维护中央权力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结合问题,但是一方面囿于中央全面管治权这一概念尚未提出,另一方面也存在中央对特区的权力并不仅仅是维护的问题,还有中央对特区管治权的直接行使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问题,因此随着实践的发展还有不少的完善空间。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视察香港所作重要讲话中,对所总结的25年“一国两制”香港实践规律的第二点,就是“必须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强调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同时中央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并着重指出两权相统一的重大意义,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统一衔接的,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把特别行政区治理好。
另外,在“结合”论中,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就是特区政府层面要管治好、发展好特区,也需要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结合、相配合、相统一的问题。2017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会见香港特区新任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负责人时讲话指出,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团队是一个整体,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处理好行政、立法关系,真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确保政府依法施政的顺畅、高效;要自觉维护管治团队的团结,坚决维护行政长官的权威,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共同维护政府整体的威信和声誉。2022年7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又强调,特别行政区坚持实行行政主导体制,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依照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024年12月20日,习近平主席在澳门指出,健全政府和立法会协同立法机制;严格公正执法,完善司法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坚定维护法治。由此可见,特区管治团队内部相互协作配合的重要性。
(三)从“特殊”论到“普遍”论。
前文已指出,中央对于“一国两制”实践规律性的认识是通过实践的不断深入而不断丰富完善深化的。而对于“一国两制”实践规律性的认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周期性的重要时间节点,比如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20周年、25周年的4个重要时间节点上,习近平主席都会莅临港澳在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每一次都是对香港或澳门“一国两制”5年实践的总结及对下段工作的展望与部署,这些讲话都有可能提出一些有关“一国两制”港澳实践的规律性认识。 |